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已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办理取保候审,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首先,其所涉罪行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怀严重病症,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在孕期或哺乳期,对其进行强制看管会造成现实社会安全压力的;
再次,如果案件已经过了羁押期且还未结案,则需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最后,取保候审应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机构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