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致使事故发生的机动车辆已经购买了相应的保险产品,那么我们便可以同时将车主要求赔偿的实体、该事故的驾驶员以及购买保险的险企加入到诉讼对象中来。
首先,对于赔偿责任的限额应由提供保障服务的保险公司在其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承担;
如若仍然存在剩余的赔偿需求,则这部分赔偿责任将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此外,需要着重注意的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死亡赔偿金额的测算,是结合被害人的实际年龄情况,将赔付期划分为不同阶段,但是所有的计算都将以上述受诉法院所属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为基准进行衡量。
具体的计算方式为:
死亡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期赔偿期限。
再者,需要注意的是,受诉法院所在地区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区通常情况下都是相同的,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则根据当地有关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加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