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事故当事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持有异议,那么其有权在收到该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复核对象为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申请,或者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议请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