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范畴内,中断指的是由于特定的法定原因出现,使得之前已经计算过的诉讼时效全部作废,等到该中断事件消失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将重新开始计时。
对于一般性保证的情况来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将会因为相关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受到相应影响,而引起主合同法律时效中断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债权人针对主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请求;
第二,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出了要求其按照债务约定履行的请求;
第三,主债务人同意执行义务。
当一般性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启之后,如果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质询以确定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人同意履行自身的义务,或者债权人若是就保证债务的纠纷向法院提出上诉或者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那么这几种情形均会使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产生变化。《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