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赔偿金额:
根据医院开具的医学验单如同期收据以及病历和临床检查证明等相关材料,以案发至一次审理结束前后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为准。
2.误工费赔偿依据:
将取决于受害者误工所持续的时间以及其个人的经济收入状况。
3.护理费赔偿依据:
依据护理人员的经济收入水平、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间来决定。
4.交通费补偿金额:
根据受害方及其必须陪护的亲属在就医或者转移到适宜治疗场所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花费进行计算。
5.住宿费参考标:
可参照该地区国家行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时所需的住宿标准。
6.住院伙食补贴费:
参照当地国家行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贴原则来制定。
7.营养费标准:
主要根据受害方的伤情并参考医院提供的建议来确定。
8.残疾赔偿金的保障:
根据受害者在痊愈后身体功能受损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来核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按照常规使用器械的合理成本标准来计算。
10.死亡赔偿金的额度:
按照受诉机关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来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用:
需要看扶养人流失劳动力的状况怎么样,然后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来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规定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的精神来评估和确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