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受到刑事拘留并不构成犯罪记录。
所谓的“刑事案底”乃指经过法院审判,被告人最终被判定为有罪者的个人信息、犯罪事实、审理过程记录以及裁判结果等诸多方面内容的档案资料。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辖的案件过程中,面对法定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而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处罚的一部分,仅属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并未构成犯罪记录亦即所谓的“案底”。
唯有经过法院审判而定罪量刑,方能明确形成犯罪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