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对于年满八周岁以上且自愿跟随另一方生活的未成年人,而该方同时具备抚养能力;
或者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导致无力继续承担起抚养责任;
亦或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儿童的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