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处海外无法回国的人士同样具有申请诉讼离婚的权益。
其详细的离婚流程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当事人宜授权外国境内的亲友或委托国内资深专业的律师担任代理,代为启动诉讼程序;
其次,当事人亦可选择由国内一方向我国相关司法机构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最后,待法院选定适当日期进行开庭审理之后,原告及其代理人将有机会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事宜展开深入讨论并达成调解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