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任何违反法规的建筑物都将面临限定期限内的强制性拆毁。
如有无法进行拆除处理的,则需没收相关实物或违法所得收益,同时还可对其施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处罚金。
违建房屋通常展现出诸如侵占安全通道及非法占有耕地资源、严重影响城市公共空间整体规划、以及破坏原本生态环境等特征。
因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违建房屋的处理不仅仅是简单地予以拆除,违建当事人还必须承担起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