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涉及到拐卖儿童行为的罪犯,其惩罚措施乃至可能会升至死刑的程度。
此类情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拐卖儿童罪行中居于首要地位的犯罪者;
第二,拐卖儿童达到了三名或以上人数的犯罪团伙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明知自己正从事的是以出卖为目的、且需要运用暴力、威胁或者药物依赖等方式来控制和绑架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
第四,以贩卖为最终目的,通过盗窃、抢劫等非法手段来获取婴幼儿的。
此外,还有两种特殊情况也会导致这种严厉的刑罚:
一是被拐卖的儿童在受拐期间遭受了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致残甚至致死;
另一种则是罪犯组织将儿童贩卖至国外,这无疑对受害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损失。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