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协议书中未约定一方需承担抚养费,那么该项内容是可以进行变更或撤销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未直接负责照顾孩子生活起居的另一方需要按期主动支付孩子的教育、医疗等方面所需的抚养费用。
具体费用的承担比例以及期限的长短,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如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应交由法院进行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协议或裁决并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未直接抚养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裁决原定金额的合理需求。
因此,当直接抚养方对对方未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感到不满并希望改变现状时,他们有权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对方追讨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