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中,我们可以引入“分包”这一概念。
“分包”系指那些具备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能力的企业或个人,将他们所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一部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平公正、诚信守信为原则,向下属单位或人员进行发包的经济活动。
在此过程中,作为总承包商的一方,他们并不会因此而退出承包关系,而是需要对其与第三方之间就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起连带责任。
相较于“分包”,“转包”则是指承包人在成功承接到工程项目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了第三方,转让人在这个过程中退出了现场承包关系,而受让人则成为了承包合同的新一方当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中标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全力以赴地完成中标项目。
同时,中标人不得擅自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更不能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但如果中标人经过招标人的同意,他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来完成。
然而,接受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同样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且不得再次进行分包。
最后,中标人应对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而接受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则需对分包项目承担起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