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情形下,实施犯罪行为者倘若同时触犯数项不同类型的罪名,则其将面临合并处罚的制裁。
这其中,通常情况下是难以避免接受刑事责任惩罚的,换句话说,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能够实现免除刑罚或者缓刑处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实际上,在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形时,大多数的判决结果更偏向于严格执行刑法规定,以避免使用缓刑等较轻程度的刑罚方式。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其所适用的管制刑期最高不宜超过三年;
所适用的拘役刑期最高不宜超过一年;
而对于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未满三十五年的罪犯,其最高刑期也不应超过二十年;
至于那些总和刑期已经达到或超过三十五年的罪犯,其最高刑期则应限制在二十五年以内。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