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请留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需要深入理解“医疗过失”的内涵。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于过失行为,采用的是客观化的判定标准,而其中,“注意义务”成为了界定过失行为的实质内核。
其次,须准确掌握“医疗过失”的判断准则。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将其区分为两个层面:
具体准则与抽象准则。
前者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所规定的医生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
后者则主要体现为医疗行业的技术水平,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医疗水准”。
最后,要明确知情权保护的合理界限。
在处理患者知情权保护的问题时,我们应该将实际损害结果及其与医疗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作为赔偿的基本依据,同时,对于医疗机构的要求,我们主张适度宽松,不宜过于严格。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