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涉及到的违章建筑物若遭到强行拆除是无法获取相应补偿的。
2、需要明确指出,这类违章建筑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之后,如果当事人仍然坚持继续施工或逾期未进行拆除,那么相关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
3、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若行政机关未能对房屋内部的物品进行详细登记和妥善保管,那么被拆迁人有权根据实际损失情况,以受损物品合理价值的60%为基础,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请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