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是完全可行的。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中,提供了两种合法的离婚途径,即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协议离婚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如果选择前一种途径,仅限于夫妻二人真心实意地想要离婚,并且对于家庭财产分配以及孩子抚养问题都能达成共识,以友好和谐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
然而,若选择后一种途径,则适用于在一方坚决反对离婚或者在家庭财产分配及孩子抚养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的情况下。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坚决反对离婚,那么唯一能够实现离婚目的的途径就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