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制度中,继承权被视为公民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而这也就意味着继承人拥有自主决定是否继承财产的权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继承人所作出的任何关于放弃继承权的表达意愿均需遵循特定规范和程序,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首先,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必须由继承人亲自实施,其他人(包括但不限于继承人的监护人等相关人员)并无此权限;
其次,提出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必须已经达到未成年人大致掌握自己意志或者成年人能够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年龄阶段,换言之,继承人需要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否则将失去法律效力;
第四,继承人在做出放弃继承权的决定时,不得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例如,如果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导致无法履行法定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或者无法偿还其他债务,那么这种放弃行为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在诉讼之前放弃继承权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明确表达;
若采用口头表述且得到本人确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亦应视为有效;
而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若通过口头方式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权,则需在笔录中签字确认,这样的放弃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