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夫妻双方所签订的欠条均出自彼此的真实意愿,且无任何欺诈、威胁等因素影响,则此类协议普遍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
此种协议可视作夫妻双方就共同债务进行的协商性分担方案,允许他们自由决定债务应由其中一方全额负担抑或是由双方共担。
然而请注意,夫妻间达成的协议仅对签署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无法对抗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