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存在两种法定的离婚途径——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协议离婚的情况而言,双方当事人需共同前往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如若无法达成协议,另一方则有权以诉讼方式提出离婚请求,此时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但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协议离婚的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夫妻双方须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同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该离婚协议书中应明确记载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事宜的协商结果。
其次,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是否确属自愿离婚,以及是否已妥善处理好子女和财产问题进行核实,如发现不符合离婚条件,则不予办理离婚手续。
反之,若符合离婚条件,则需等待30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离婚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自冷静期满之日起30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再次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逾期未申请者,则视为自动放弃离婚登记申请。
而对于诉讼离婚的情况,其流程大致如下:
首先,原告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经过立案大厅的初步审核,确认符合立案条件后,立案庭会发出立案通知书,告知原告需按照通知书上的要求缴纳诉讼费用。
至此,法院正式受理了该离婚案件。
随后,立案庭会将案件移交至民事审判庭,由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
民事审判庭收到案件后,会向原、被告双方发送传票,通知开庭时间。
待双方当事人到庭后,法院会组织调解(这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
最后,法院会根据开庭审理的情况,做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