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人有权依法自由进行转让,然而在办理宅基地转移手续时,务必遵循如下五个严格要求:
首先,转让方必须具备两个或以上的农村住房;
其次,买卖双方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
再次,接收方不得已持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及宅基地,并且须通过合格审查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转让行为需经过集体组织的批准与许可;
最后,宅基地使用权将随着房屋一并转让给新的所有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