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明确规定,依据对患者人身健康所产生的危害程度之差异,将医疗事故划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首先是一级医疗事故,其特征表现为患者已经死亡或者遭受了严重残疾;
其次是二级医疗事故,其特征表现为患者遭受了中度残疾,同时器官组织受到损伤并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再次是三级医疗事故,其特征表现为患者遭受了轻度残疾,同时器官组织受到损伤并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最后是四级医疗事故,其特征表现为患者遭受了明显的人身伤害,但未达到前述三种情况的严重程度。
关于这四个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制定和颁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