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将建设项目肢解发包这一行为,我们可采取惩罚性的措施进行规范与纠正。
具体而言,如果经证实某建设单位存在这种肢解发包现象且属初次出现此类违法行为,若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并避免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我们将对其进行警告处理。
然而,如若该建设单位未能遵守规定并经过一定期限仍没有进行有效的纠正措施,而这种情况已经导致了负面结果的出现,那么我们将会严肃处理,即对其发出严厉告诫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0.5%至0.65%之间的罚金。
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如果给他人带来了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该建设单位还必须依法担负起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