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土地的审批工作主要由政府的国土资源部负责执行。
关于国有土地的审批事宜,需由县级或市级以上的土地管理机构予以审核批准;
而针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事项,则需要在与相关集体组织达成征用协议后,向其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用,并得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意后,再由县级或市级以上土地管理机构按照其职权范围进行具体审核和批准,最终由县级土地管理机构颁发证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