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房产,乃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法定凭证所建造的建筑物。
此类违法建筑通常会受到命令式拆除的法律制裁,如若拒绝接受整改指令,则将被强制撤销。
而倘若拆除之举系由行政机构主导,此便构成了行政强制执行的行为,行政机关还须对此类行动进行事先公告。
在这之中,政府一旦对违法建筑做出强制拆除的决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15日前向被拆迁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需尽心尽力地做好相关宣传和解释工作,以期最大程度地动员被拆迁人自愿迁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