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医疗纠纷时的和解途径主要有两种:
一是由医疗机构及患者双方自主发起协商,或者向第三方专业人士寻求协助进行调解;
二是通过前述途径达成和解协议。
当双方当事人就医疗事故的原因、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相应的赔偿金额等议题达成共识后,应将这些内容纳入到和解协议中作为关键条款加以明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