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是否定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在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之前,相关部门应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注册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鉴定及处理。
对于被认定为合法的建筑物以及未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性建筑物,应当予以相应的补偿;
而对于被判定为违法的建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性建筑物,则不予以任何形式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