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的主体问题,主要是指那些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个体以及团体组织。
那么,究竟应当怎样去判定谁才是著作权的主体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原创作品的创造者自然就是该作品的作者。
其次,如果某件作品是在法人或是其他组织主导并赞助的前提下创作出来的,并且能够表达出该组织的立场,该组织便可被视为作者,也就是说,当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到创作过程中,并投入了资金,他们就可以被视为作者。
在没有任何反面证据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应被视为作者。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两种类型的作品可能会引发争议,那便是合作作品和委托创作作品中的作者身份认定问题。
对于两个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应该由所有的合作作者共同拥有。
如果合作作品可以进行分割使用的话,每个作者都有权独立享有自己创作的那部分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必须要保证不会侵犯到整个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由此可见,合作作品在原则上应该按照共有财产来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共识,除非有正当的理由,否则不能阻止其他人行使相关的权利。
至于委托创作作品,它实际上与职务作品有着相似之处,只不过它是基于合同关系而进行的一次性的创作行为。
对于委托创作作品的所有权问题,如果双方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则归属于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