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条款,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
被征收人如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未在补偿决定标注的期限范围内迁离现居住地点,将有义务按照规定,接受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者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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