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关系已然破裂无法挽回,那么法院将作出离婚裁决。
依照本国相关律法,凡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诉求者,有权请求相关团体进行调解或径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先行进行调解程序,若双方情感已严重破裂、调解无果的话,则应依法予以批准离婚。
满足以下情形其中之一者,经调解无效后,均应得到离婚批准:
(1)存有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生育子女;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并遗弃家庭成员;
(3)沉溺于赌博或吸毒等不良习惯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两年以上;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也应得到批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