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离婚诉讼过程中,如果过错方存在以下行为,其所拥有的财产份额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减甚至彻底丧失:
首先是夫妻中的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以及挥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或是通过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试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
其次,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原因并非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那么无过错的一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1)重婚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
(3)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