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办理宅基地建设住房所需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需严格遵循以下规定与要求: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并且没有其他任何形式的住房(包括但不限于自有或租赁),同时切实具备建设新房的实际需求;
其次,新住宅所选用的宅基地,应当紧密契合乡镇区域的整体规划发展方向;
最后,在完成所有前期工作之后,还须经过乡级人民政府的严格审查,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审批申请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