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民受到他人通过手机短信实施的欺诈行为时,他们完全具备权利向欺诈者提出索赔的法律诉求。
若受害人由于上述欺诈行为而遭受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那么他有权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针对提出附加民事诉讼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其法定代理人,需要符合相关法条所规定的法定条件;
其次,需要明确被告方的身份信息;
再次,需要提供具体的赔偿要求以及相关的事实依据;
最后,必须证明受害人的物质损失确实是由被告方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
此外,该诉讼还需符合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范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受害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申请,或者由检察院主动提起,将由该犯罪行为所引发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纳入到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的司法活动。
在通常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案件同步审判,但是为了避免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度延误,有时候也可以选择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之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