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除违章建筑,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无需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事实上,对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我们甚至可以考虑实行罚款。
然而,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许多地区在所谓的“违建”名义之下所进行的拆除行动,实际上并不完全符合严格意义上的违章建筑定义。
例如,那些符合建房条件且经过合法审批程序的农民所建造的唯一家庭住宅,以及由于地方政府实施的某些临时政策而导致的违法建筑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违章建筑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判定为违章建筑。
当面临拆迁或拆除时,不仅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而且还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全额支付补偿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