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继承中,代位继承权和转继承权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主要区别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狭义上讲,享有转继承权之人并非必须为继承人之直属亲属关系,只要满足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各项转继承条件,任何人均可成为合法的转继承人。
其次,关于代位继承权,该权利仅由被继承人之子女之晚辈直系血亲得以行使,他们将优先于其他旁系亲属继承原本应由其父或母所享有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