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安置房享有的有效期限达到或超过五年,可以通过递交赠与文书的形式,将房屋产权转让给尚处于未成年阶段的子女,并依法进行房产过户流程的相关手续。
根据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所谓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途径,将其所拥有的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也明确指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均应向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
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录在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申请人有权撤销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