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区分偷税与少缴税款这两种税收违法行为时,所需要考虑到的关键点便是纳税义务人士需要负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
作为一般纳税人,倘若存在主观故意的偷逃税款行为,那么将面临由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从而被判处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纳税人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的少交税款情况,其主观上并不必然存在过错,因此无法对其施加任何形式的处罚,更不用说判刑了。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