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自行撰写遗嘱并非强制要求进行公证手续。
这种由个人亲自撰写的遗嘱通常称为“自书遗嘱”,如果公民在其遗嘱文书中所涉及到有关于死后个人财产处置的内容,确实能够证明这是该死者生前真实意愿的表达,同时也附带有本人的签名以及具体日期的注明,并且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可以对此提出质疑的话,那么就应当将此份遗嘱视为“自书遗嘱”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以笔墨书写,签名之后,还要注明书写这份遗嘱时的年份、月份和日子。
而根据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立下的遗嘱则是无效的。
此外,遗嘱必须要体现出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是受到欺诈、胁迫等因素影响而写下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最后,伪造的遗嘱自然也是无效的。
如果遗嘱已经被篡改,那么篡改的部分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