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原告主体,必须与本争议存在直接利益关联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才能提起诉讼;
就离婚纠纷而言,原告通常为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中的某一方,例如,妻子或者丈夫。
2.前述原告所需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需有明确的被告身份。
在典型的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需要是承受诉讼牵连的另一方配偶,也就是丈夫或妻子。
无论是哪一方发起离婚诉讼,均应在所提交的离婚起诉状中详细列明被告的姓名、年龄等基础性信息。
3.原告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必须同时提供具体的事实依据及法律理由。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主张离婚的主要原因往往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原告需要在起诉状中详细阐述夫妻感情的现状以及当前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等内容。
4.最后,原告还需确保其所提起的诉讼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离婚诉讼案件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希望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都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