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二人已然分居长达两个月之久,则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然而,分居时长并非决定是否应当准许离婚的核心因素;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通常先进行圆桌会议式调解工作。
若是经过协调之后,双方感情依然无法修复、调解无果,方得裁定批准离婚。
因此,当事人必须提供充足证据以证明彼此之间的情感关系确实跌至破裂边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