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法定条件须满足如下几个方面因素:
首先,夫妻之间必须存在合法且具有效力的婚姻关系;
其次,双方都应当在自愿、真挚的情况下表达其意愿;
另外,若选择协议离婚方式,夫妻双方需达成共识,并签署完备的离婚协议,之后共同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以期完成离婚流程;
最后,如选择诉讼离婚途径,其中一方需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同时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调解仍无法挽回的事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