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过错方,且符合法定判离之情形,法院有权作出离婚判决。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过错方有权利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应依法实行调解,倘若确认该婚姻因为过错方的不当行为已经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即使经过调解亦无法挽回的情况下,应该准许两人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