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首先,罪犯必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个特定群体,这意味着他们肩负着解救被拐卖以及受到绑架的妇女与儿童的重要职责。
其次,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罪犯应该存在故意的心理状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却仍未停止行动。
再次,该罪名侵犯的客体包括两个层面,其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解救妇女、儿童的道德职务活动,其二则是国家机关的声誉。
最后,在犯罪客观方面,罪犯需要实施的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即在接到解救请求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救,从而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发生。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