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被征收方而言,他们既可以选择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亦可采取行政诉讼途径进行维权。
对于存在所有权纠纷的房屋,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行协商并妥善予以处置;
若在拆迁通知中所指定的期限内,争议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则由拆迁方提出相应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房屋拆迁行政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执行拆迁事宜。
同时,拆迁方需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涉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以及拆迁补偿金、住房改善费用的提存公证等工作。
《拆迁装修赔偿》第二十条拆迁房屋有权属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方案,报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人应当依法办理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和拆迁货币补偿金及住房改善费的提存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