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男方出轨行为的情况下提起的诉讼离婚案件中,裁决的依据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男方因出轨行为而遭女方提出离婚请求时,若双方的婚姻关系已实际处于无法挽回的破裂状态,那么法院将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其次,倘若夫妻之间的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法院则可能会选择暂不做出离婚判决。
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其最终的裁决结果往往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非仅仅基于男方的出轨行为进行判断。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出轨并非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唯一或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