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宅基地被他人非法侵占的情况下,被侵占方有权与其直接协商,以期请求该不法侵占者归还所占有的土地;
若不愿进行和解或协调无法达成共识时,则可提交申请,请求政府部门介入并依法处置此事;
倘若当事人对于有关的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开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