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向第三方出让时,应取得其余股东过半数之同意。
对于股权转让事务,股东有义务以书信形式告知其他股东并征询其意见,待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天仍无任何回应的,则视作默许转让。
如在收到通知后,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表示反对或不予接纳此次转让,则对此表达反对意见的股东应积极受让该拟出让的股权;
若未能达成购买协议,则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