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存在这样的现象,即在农村地区,宅基地与房屋的拆迁事宜是采取"单独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的。
所谓"单独补偿",即是将土地补偿费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进行区分对待。
对于农村宅基地来说,其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且由村集体负责分配给各家各户用于建造住房。
当面临宅基地拆迁时,通常会涉及到两类补偿:
一是针对宅基地本身的补偿,二是对房屋的补偿。
然而,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所以这部分补偿理应归村集体所有,并不会直接发放给宅基地的实际使用者。
至于房屋的产权,则属于村民个人所有,因此房屋补偿自然也就归村民所有了。
若村民的宅基地被征用后,他们无法再获得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就需要为这些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以便他们能够在新的宅基地上重建家园。
宅基地的征收补偿通常会分为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货币补偿,即按照当地的地价水平等因素,以相应的价格进行赔偿;
第二种则是提供一定数额的安置费用,用以在其他规划区域内重新划拨一块宅基地,或者在安置小区内置换相应的安置房作为补偿。
宅基地拆迁补偿的具体金额主要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及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两个部分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