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地区的房屋征收过程中,提供给被征收者的补偿方案主要包括三种模式。
首先,是货币补助。
这种模式中,相关部门会根据合法依据,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专业的估值,从而得出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补偿金额,这个金额通常由多个因素构成。
其次,是产权置换。
这也是我们常说的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的差异,可以分为两种置换方式。
其中,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是指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征收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科学评估,然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等价交换。
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则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不计算差价的异地房产进行置换。
最后,是货币补助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其他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和土地价格虚高,由此产生了许多无法仅靠货币补助或产权置换就能解决的问题,因此,这种将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便应运而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