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行使健康权的纠纷纷繁复杂时,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侵权纠纷中的一类。
当行为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侵犯时,理所当然地需要对该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权益不仅仅局限于生命、健康、姓名、名誉等基本权利,它还涵括了诸如荣誉、肖像、隐私、婚姻自主、监护、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以及继承权等诸多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