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的追溯时效规定如下:
若所判处的最高法定刑罚低于五年有期徒刑,则过了五年之后便不再予以追责;
对于被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者来说,需要待其服完十年刑期才不会再遭到追究;
而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他们需度过十五年后才能免于追诉;
至于被判无期徒刑或是死刑的罪犯,则要等待二十年后才能摆脱追诉。
在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对此案展开调查或者自法院开始受理此案后,如果相关人员故意躲避侦查或者审判程序,那么将不受上述追诉期限限制。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